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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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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 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 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 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 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 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 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 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
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 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 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 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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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 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 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 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 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 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 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制度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 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 险。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 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 障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办法实施前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和公共统筹存量基金在2011 年7月1日后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 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园区行政区 域内组织和推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研究决定园区社会保险(公 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 理工作,承担园区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园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社会保险基 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园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园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园区社会保险运行业务,负 责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机构 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园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