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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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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1/6/21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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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 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 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 规划,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 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 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 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 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荷泽市区城市规 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 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 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 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 264平方米;(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 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 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 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20周岁 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本村村民将 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 请宅基地条件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