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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c69885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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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车配备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 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升含以下、价格 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 升含以下、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3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4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