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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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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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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局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苏高新服〔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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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总则
为创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根据《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苏文产字〔2010〕17号)、《苏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虎府规字〔2012〕4号)及相关规定,设立苏州高新区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加强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设立担保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高新区内符合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创新、发展前景良好的文化产业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分担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其对文化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贷款的信心。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担保,即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公司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文化产业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担保基金由下列来源组成:
(一) 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 担保公司根据约定出资;
(三) 文化产业企业及其它企业出资;
(四) 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其他。
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由合作的担保公司负责管理。设立由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组成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行使监督权利。
监管委员会职责为:
(一) 制定“高新区文化产业担保基金”发展计划;
(二) 定期听取和审议担保基金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三) 对担保公司提出的坏帐进行审议;
(四)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五) 其他认为应由监管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合作的担保公司其职责为:
(一)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 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笫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 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四) 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五) 提请监管会审议增加担保基金补充方案;
(六) 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贷款担保对象
本基金担保对象为高新区内注册、纳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区支持文化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主要项目是: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
(二)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出版发行、新闻传媒、会展广告、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项目;
(三)网络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游戏软件业、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五)地方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历史文化档案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六)文化产品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以及行业标准制定和文化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七)代表苏州高新区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八)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文化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