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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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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0416( 颁布时间) 19960701( 实施时间)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 6年4月16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 年4月 16 日公布 1996 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三章从业人员培训和车辆技术管理第四章客货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票证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 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范经营行为,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 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条例。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筹备组建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一级客运站和汽车驾驶学校, 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七条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 (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设备、设施、流动资金、专业人员;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开业条件对申请人审查合格后, 发给经营许可证或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申请人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的, 应当分别到原批准设立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 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 由原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 不含拖拉机),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