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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访条例.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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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访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信访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0116( 颁布时间) 19970301( 实施时间) 河南省信访条例( 199 7年1月16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人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办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 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 是指对具体的信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切实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对人民群众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信访问题应当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第六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协调处理或者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信访问题。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坚持接待日制度,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 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八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检举、揭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 依照规定程序对反映的信访事项了解处理情况, 要求解决和答复。第九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社会秩序、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私财物; (四) 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 应当先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故的, 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和场所反映。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 应当推选代表提出,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二条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爆炸物品、有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