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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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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729( 颁布时间) 20100729( 实施时间)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 年1月 24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 4年5月31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 0年7月29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三章运输和销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 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食盐是指直接食用或者制作食品所用的加碘和非加碘的盐。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其他工业用盐是指食盐和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生产、加工用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盐业主管机构( 以下简称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未设立盐业主管机构的县(市、区) 的盐业管理工作, 由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第五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省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省盐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七条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和盐矿资源及其生产工具、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第八条食盐由制盐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两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按照盐、碱生产企业订购合同组织生产, 其他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根据计划组织生产。第九条盐的生产、加工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加工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的盐产品。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 但以盐为原料的两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的除外。第十条食盐生产实行定点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 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分装小包装食盐的企业, 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第十一条在食盐中添加药物、营养强化剂或者其他添加剂的,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二条盐产品的包装应当有以下字样,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一) 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加碘精制盐”字样, 加碘食盐小包装还须有防伪碘盐标志; (二)非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非加碘食盐”字样; (三)两碱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直供化工) ”字样; (四)其他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字样。第十三条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禁止非法制作、买卖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