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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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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吧处罚办法宿州市公安局通知通报宿公通[2010]177 号签发人: 李新建----------------------------------------------------------- --------------------- 关于印发《市公安局关于网吧非实名登记违法经营处罚细则( 试行)》的通知各县、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网吧非实名登记违法经营处罚细则( 试行)》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宿州市公安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非实名登记违法经营处罚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对违法经营的网吧统一处罚标准, 有效压缩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空间, 杜绝随意处罚, 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现象, 保障网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第三条对网吧的处罚要以违法经营的事实、程度和危害结果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网监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应督促网吧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信息的网吧依法应当予以警告并处伍佰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各派出所须报经各分、县局网监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处罚; 拟对违规网吧等予以三千元以上罚款或停业整顿、停止联网服务处罚的, 由各分、县局网监部门报市局网警支队审核后监督实施, 并统一归口由网警支队协调各电信互联网运营商对违规网吧等予以停止联网服务。公安机关其他警种、部门不得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名登记问题进行处罚。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负责检查、指导、监督。第五条处罚的标准(一)网吧实名登记率达 90% 以上不足 100% 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予以口头警告; (二)网吧实名登记率达 80% 以上不足 90% 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网吧处以警告, 可以对网吧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三)网吧实名登记率达 70% 以上不足 80% 的(检查上网人员应达到 10 人以上), 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网吧处以警告,并处 500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网吧实名登记率达 60% 以上不足 70% 的(检查上网人员应达到 10 人以上), 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网吧处以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网吧实名登记率达 50% 以上不足 60% 的(检查上网人员应达到 10 人以上), 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网吧处以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网吧实名登记率低于 50% 的(检查上网人员应达到 10人以上) ,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网吧处以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半个月至一个月;网吧年内三次以上实名登记率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