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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条 台湾.doc

上传人:2071524154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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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第2条公司分为左列四种: 一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三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公司名称,应标明公司之种类。第3条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为住所。本法所称本公司, 为公司依法首先设立, 以管辖全部组织之总机构; 所称分公司, 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第4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第5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巿为直辖巿政府。本法规定由地方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在直辖巿以外之地区,由经济部办理之。第6条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并发给执照后,不得成立。第7条公司之设立、变更或解散之登记或其它处理事项,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直辖巿政府审核之。第8条本法所称公司负责人: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为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之股东;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公司之经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监督人, 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第9条公司设立登记后, 如发现其设立登记或其它登记事项, 有违法情事时, 公司负责人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公司负责人对于前项登记事项,为虚伪之记载者,依刑法或特别刑法有关规定处罚。公司应收之股款, 股东并未实际缴纳, 而以申请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东虽已缴纳, 而于登记后将股款发还股东, 或任由股东收回者, 公司负责人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前三项裁判确定后,由法院检察处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其登记。第 10条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设立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者。但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展。二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者。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公司有违反法令或章程之行为, 足以影响正常经营者, 主管机关得订定期限命其改正; 不于期限内改正者,公司负责人各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再次定期命其改正; 期满仍未改正者,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命令解散之。但其违反法令或章程情节重大者,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径行命令解散之。第 11条公司之经营, 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时, 法院得据股东之声请, 于征询中央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意见,并通知公司提出答辩后,裁定解散。前项声请, 在股份有限公司, 应有继续六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东提出之。第 12条公司设立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 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第 13条公司不得为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如为他公司有限责任股东时, 其所有投资总额, 除以投资为专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依左列各款规定, 取得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者外,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同意。二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经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之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接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或公积增资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计入前项投资总额。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一项规定时,各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并赔偿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害。第 14条公司因扩充生产设备而增加固定资产,其所需资金,不得以短期债款支应。短期债款之期限,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一项之规定时, 各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并赔偿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害。第 15条公司不得经营登记范围以外之业务。公司之资金,除因公司间业务交易行为有融通资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公司负责人违反前二项规定时, 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并赔偿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害。第 16条公司除依其它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得为保证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 应自负保证责任, 并各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如公司受有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第 17条公司业务, 依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所定之命令, 须经政府许可者, 于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