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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担保合同纠纷.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1/6/23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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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国旅游担保合同纠纷
篇一:出境游保证金引发的纠纷及其处理
出境游保证金引发的纠纷及其处理 为了规避经营风险,遏制少数旅游者发生滞留不归现象,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达成协议,旅游者除交纳旅游团费外,还必须向组团旅行社交纳一笔数额较大的“保证金”,旅游者按期返回后,组团旅行社全额返还保证金。
一、出境游保证金的内涵
所谓出境游保证金,是指国内组团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防止旅游者滞留不归行为,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组团旅行社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旅游者交纳的这些现金即为出境游保证金。
二、旅行社是否可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
⒈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关系的规定,只要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就任何民事活动所达成的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民事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组团旅行社在组团招徕过程中将保证金事宜明确地告知旅游者,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和旅游者达成协议,组团旅行社的行为就属于合法范畴。
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这是法律赋予旅游者的法定义务。只要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者就必须履行如期回国的义务。这既是旅游者必须对
国家承担的义务,也是必须对组团旅行社承担的义务。参照《担保法》相关规定,组团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完全合法,其行为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三、出境游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⒈保证金直接汇入业务员个人账户。一些业务员在组团的同时,要求旅游者将保证金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由业务员自由支配;许多旅游者对业务员的话深信不疑,认为是组团旅行社的操作程序,按照业务员的要求汇款,却为业务员个人掌握。
⒉保证金被挪用,成为组团旅行社的流动资金。旅行社交纳保证金后,组团旅行社将保证金挪作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短缺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挪用保证金已经成为许多组团旅行社的“常规”操作。 ⒊旅游者滞留后保证金处置缺乏。由于缺乏对保证金管理的统一标准,组团旅行社根据各自的情况处置保证金,有的甚至直接将余款纳入自己的小金库,据为己有。
⒋出境游保证金数额不确定且较为随意。业务员在组团时未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告知旅游者;组团旅行社上至总经理、下至业务员对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只有底线,至于上限心中无数,随意性较大,在同一个团中收取的保证金高低不一,为旅游者所诟病。
四、组团旅行社应强化对出境游保证金的管理
⒈组团旅行社必须全面建立出境游保证金管理制度。组团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与专职和兼职业务员签订书面合同,从制度上规范业务员销售组团行为;同时建立出境游保证金专款账户,确保保证金及时、足额进入组团社账户,统一管理,不把保证金纳入流动资金;根据境外地接社所需保证金的不同数额,制定各条旅游线路保证金的数额,制定保证金赔偿办法,按时足额退还旅游者保证金。
⒉加强对出境游保证金书面协议的管理。首先,组团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改变现实中仅仅与旅游者达成“君子协定”的现象。其次,规范出境游保证金协议内容。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组团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收取保证金,但组团社必须和旅游者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告知旅游者相关事宜,如保证金收取的数额、时间、形式、交纳地点、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