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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028423509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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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兼谈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姓名:陈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指导教师:张梓太 20050420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一兼谈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论文摘要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作者姓名:陈忠指导教师:张梓太教授 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该法不但确立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 还影响到了世界很多国家。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具有向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优势,过去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20条(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 等条款,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本文通过考察世界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的经营体制的历史沿革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重点对美、日、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背景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和现实,指出中国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应当顺应潮流、及时改革, 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文章在金融控股公司相关问题上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希望借鉴世界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法律规则,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和探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基本概念,同时也简述了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历史。介绍了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的三种典型形态:德国全能银行模式、英国式的母子公司跨业经营模式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简要比较了三种类型的优劣。金融控股公司是主要在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一种混业经营模式,由于集团内部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防火墙制度,与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英国的母子公司跨业经营模式相比,虽然经营效率受到一定限制,但易于监管,能较好地消减和控制混业经营带来的各种风险。本文第二章重点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日本1997年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各法》,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台湾2001年6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本章前三节分别介绍了三者的立法过程和立法主要内容,第四节综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监管制度、防火墙、加重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介绍了BIS《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定义,美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也分析了国内学者的理论,总结认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值得我国借鉴: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面,各国在法律上消除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障碍,在市场准入、税制及设立手续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殊安排,体现了鼓励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立法姿态: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对金融监管一般都采用机构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于是功能监管理论应运而生,并产生了两种监管模式: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笔者结合巴塞尔协议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和基本方法以及美国的监管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做了客观的评价:防火墙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之间设立若干禁止性限制措施和具体规定,目的在于防止金融机构的风险传递并防止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防火墙主要指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营以及资金融通的禁止或限制性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1、信息防火墙;2、人事防火墙; 3、业务防火墙;4、资金防火墙: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对控股公司施加较重的法律义务,加重责任制度的好处是: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了对子公司的监管义务,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信息掌握比监管机构更为充分,监控效果可能更好,同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当然这一制度突破了传统的法人有限责任的原则,实施完善还需要解决许多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如确定加重责任的范围、加重责任的条件、配套的监督机制、加重责任适用的环节以及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等,因此各国对此制度看法也不相同。本文第三章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