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60930( 颁布时间) 20061201( 实施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3号( 文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第四章贷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经 2006 年9月 19 日市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 00 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 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第二章缴存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第八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相同。第十二条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 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第十四条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