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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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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条例.doc

上传人:012luyin 2016/6/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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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5 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 (二) 1:5000 、 1:10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 1:500 、 1:1000 、 1:2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 10年。第九条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 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测绘市场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