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 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 一旦发生意
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 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 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5n),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 工程;
(二) 地下暗挖工程;
(三)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或 者跨度超过18m (含18n),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itf,或者集中 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 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 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 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
(七) 高度大于6m(含6n),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
高大边坡;
(八) 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
(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 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重大危险源范围 进行调整。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 权限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施 工范围和特点,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 辨识、评价,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 险源登记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 明确具体管理的 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 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方案应当 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与工 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 准、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加 盖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专用章后,方可实施。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 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 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专家 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审批程序 重新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 重大危险源公示内 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 点附近挂牌公告。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的应
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 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