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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1/6/2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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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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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 村住房建设质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落实乡村振兴 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宅 基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 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私人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 供居住使用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 节约集约原则。必须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房, 依法使用林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三) 分类处置原则。农民多高层公寓实施区一律停止农 户建房审批。非农民多高层公寓实施区按本办法申请建房,涉
及良渚遗址保护区、超山风景名胜区等特殊控制区的依据相关 规定和规划进行前置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 严格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实行年度总虽 控制,做到带图审批、挂牌施工,先批后建,持证动工,未经 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五) 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 镇街审批、区管转用”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私人住房规 划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私人住 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培训。
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私人住 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的有 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是农村私 人住房建设的监管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私人 住房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镇(街)农村私人住房建 设质虽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私人住房建设 的管理和服务,在镇(街)指导下拟定有农村私人住房建设自 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指导 和帮助村民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实施建设活动。发现违法行为 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和镇(街)报告。
第二章审批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农村私人住房建设,以户为单位,建房农户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人口:
(一) 未成年独生子女可按 2人计算。
(二) 符合单独分户条件的已婚夫妇,双方均属本村常住 户口,尚未生育子女的,分户后凭结婚证可按 4人计算。
(三)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与父母或直系长辈同 户的,少于4人的可按4人计算。
(四) 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 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五) 因婚配、升学、参军、购买小城镇户口等原因将户 口迁入(回)本村的,如无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且无商品房的, 经村(居)委会讨论同意后,可计入建房人口。
(六)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农村建房户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 无房户一一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 农村家庭户。
(二) 危房户一一现有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农村 家庭户。
(三) 住房困难户一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20平方米, 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农村家庭户。
(四) 新分户——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
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 户。
(五)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迁建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建房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 予批准:
(一) 建房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条件的。
(二) 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 或将原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 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 申请原宅基地拆建的。
(四) 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一户多宅”等未处理结案 的。
(五) 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分户名义单独 申请宅基地的。
(六) 本人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其它福利分房的。
(七) 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或实物安置等形式予以补偿 安置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八)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