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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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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doc

上传人:yzhlya 2016/6/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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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国发[2010]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强化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测绘局修订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国家测绘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 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第四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计划与方案制定第五条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第六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 并专款专用。第七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 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第八条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第九条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章监督检验第十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第十一条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工作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 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第十三条检验开始时, 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 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