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考以隐私权为线索马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人格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然人格权本身作为一类新兴权利, 其独立性能否获得肯定, 其与财产权关系如何, 在学理上不无疑问。所谓“无财产则无人格”之说即为例证。隐私权为人格权之一种, 已成学界定论。就该种权利而言,初期本无人格权制度提供保护,只能依赖扩张财产权予以救济。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 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 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 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关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及隐私权的定位,颇有探讨之必要。一、从混同到分离:人格权独立于财产权的历程关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涉及到主体与客体的诸多问题,对其讨论可以追溯很远。长期以来,囿于历史条件和思想认识的局限, 在理论和制度上, 人格权与财产权通常混同为一, 不做区分。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型独立出来, 形成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基本分类, 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就二者关系而言,在学说史上大致有如下观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 财产源于人格自启蒙时代以来,西方思想家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的延伸, 主张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财产权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即体现为对其财产的尊重。所有权意味着主体对客体的自主支配和最高主宰, 故依黑格尔的法哲学观,“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这是因为“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1] 法学家耶林在其经典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也宣称:“我通过使之为我物, 而给它打上人格的印迹。因此, 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谁若殴打之, 就是殴打含于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权无非扩展到物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缘而已。”[2] (二) 有财产而无人格虽然在法哲学上, 法学家将财产权归结为主体的人格权利, 但在实证法上, 近代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民法典大都没有规定完整的人格权制度, 其仅就姓名权作为主体的人格标志予以规定, 其他人格利益则通过侵权行为法间接保护。在立法上拒绝规定独立的人格权制度的理由主要为: “第一,不可能承认一项‘对自身的原始权利’,否则会得出存在一项‘自杀权’的结论。第二, 债的产生以财产价值受到侵害为前提; 第三,人格权的内容和范围难以明确的确定。”[3]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然而这种“有财产而无人格”的立法模式, 受到学者批评。就逻辑分析而言, 人格与人格权不是同一概念, 人格权并非主体对自身的权利, 而是对人格利益的支配权, 人格权关系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关系。[4] 就价值考量而言, 也有本末倒置之嫌,“有形财产不过为享受之手段, 何故仅手段之破坏为侵权行为, 而目的之破坏即对于享受本身之直接侵害,非侵权行为乎?”[5] 在此种理论之中,人格权的独立地位尚未获肯定,隐私权自无存在空间。(三) 以财产保护人格为了弥补人格权欠缺的疏漏, 遂以扩张解释财产权的概念以扩及到对人格权的保护。法国学者奥布理和罗(Aubry et Rau) 创设广义财产理论, 认为人格与广义财产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 故人格权利实际上应当被包括于广义财产之中。为此, 其将人格权利称之为“天赋财产(des biens inn é s) ,认为“就纯粹理论上讲,广义财产无区别地包括一切财产, 尤其是天赋财产”。[6] 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将生命、身体、名誉等人格利益视为维持人格所必需的法律上拟制的货物,人格权即是支配这些法律货物的权利。即人格权为“支配不得与人格分离之法律货物之权利也。不得与人格分离之法律货物, 即为维持人格所必要之事项。若其缺之, 人格即消灭, 不能视之为人之存在。如生命、身体、名誉、自由、氏名及商号等是也”。[7] 尤其在英美法中, 至今尚无统一的人格权概念; 相反,却将人格视为财产。如在美国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高法院早期的判例中就认为: “一个人的姓名是他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并且他对姓名享有与对其他财产类别相同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8] 以隐私权为对象考察, 财产权同样对于个人隐私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英国谚语: “一个人的房子是他的城堡(A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 。”哲学家汉娜· 阿伦特认为, “从隐私而非国家的观点来看,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别如同要暴露的东西和要隐蔽的东西之间的区别”,“一个人私有财产的四壁构成了唯一一个能够躲避公共世界里所进行的一切, 而且躲避公共性本身, 使自己免于被看见和听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