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探讨
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一直有着 很多的不协调。但是,在当今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下,人们更 加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 优化社会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刑法和刑诉关系的深 入探究,以促进刑法和刑诉的协调统一,切实提高两者在立 法层面的沟通和互动。
一、刑法和刑诉的融合性
刑法和刑诉本质相同
人与人之间因为利益纠纷而产生冲突,如果冲突进一 步恶化就会形成犯罪。因此,国家为了给予犯罪人员一定惩 罚来规范民众的行为,以达到减少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所 以制定了刑法。而为了确保刑法可以顺利实施,以稳定社会 秩序、保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一系列诉讼法也相应地产生。 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因犯罪行为而存在,存在的目的都是为 了使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刑法是判定嫌疑人有无 犯罪的标准,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过程。若没有刑事诉讼法这 一过程,法官便无法对案情进行判定,导致罪犯得不到应有 的刑罚,刑事纠纷也得不到合理解决。若仅有刑事诉讼法而 没有刑法,则法官没有联盟依据对罪犯进行判刑,定罪与量 刑工作也难以展开,诉讼过程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就没
有存在的意义。
刑法和刑诉互为保障
一方面,刑法对刑诉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刑法对妨害刑 诉程序的行为进行入罪化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二审稿中, 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不听法 律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都纳入到“扰乱法庭秩序 罪”范畴中去,另外我国诈骗罪刑法是否适用于诉讼诈骗等问 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这些都反映了立法者想要通过刑 法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态度,同时也反映出妥善处理刑法 和刑诉关系、用刑法合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现实需求;另 一方面,刑诉为刑法规范的运行提供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保 障。作为刑法规范运行的基本保障——刑诉为整个刑法规范 提供了基础,提供了“骨架”和“脉络”,可以说刑诉是刑法规 范应用的“说明书”,刑诉针对总则、立案、侦查、公诉、审 判以及执行每一阶段都进行了规范化说明。以社区矫正制度 为例,201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正式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 刑法,随后的刑诉、刑诉司法解释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就对于刑诉中“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进行了完善,以保证 刑法的有效实施。
刑法和刑诉互为制约
首先,刑法能够对刑诉起到有限定化的作用。由于贝 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社会公众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要
求刑事政策方面加入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刑事政策面临着很 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逐渐渗透到刑法体系内部中,加快了 刑法预防的研究步伐。有关法益概念内容不清晰、单一,法 益关联性要求逐渐被削弱,责任根据中侵害结果及原因的地 位逐渐下降,有关要件判断实质化越来越突出,以上这些使 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力度趋于预防化,同时也对大量的危险犯 实施了创制,而这些也对刑诉法关于证明对象和方式产生了 一定的影响。其次,刑诉有令刑法相对化的功能。在过去, 从理论上分析,共犯罪论中如果正犯无罪,那么共犯也是无 罪的,但是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正犯无罪但是共 犯有罪的现象。再从制度角度分析,我国刑诉中对公诉案件 制定了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协议不 仅会对案件程序处理产生影响,还会对具体处理结果造成一 定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