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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uiwei2002 2016/6/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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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编号:_____ ___ 1 客运线路承包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适应运输市场的变化发展, 加强客运线路的管理, 完善客车承包经营工作, 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承包形式、线路、期限与内容(一) 甲方将至的客运线路交由乙方承包的粤Q 号客车进行专线或循环承包经营。该线路途经,全程公里, 车日行程公里。去程及回程的发车时间分别按甲方和对方站的规定执行。(二) 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客运线路牌保证金 10 000 元。若乙方无违约行为, 合同期满时, 待乙方交回线路牌后, 甲方如数退回乙方线路牌保证金( 不计利息)。(三) 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 承包期间, 车辆停放费及承包金缴交规定: 1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每月向甲方缴交车辆停放费 2 元。 2、国家实行费改税前, 承包第一年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交承包金元/ 月和代收代缴费用元/月, 两项合计应上缴元/月; 国家实行费改税后, 承包金和非费改税部分代收代缴费用共按元/ 月缴交。 3、国家实行费改税前, 从承包第二年起每年承包金按5% 递增; 国家实行费改税后, 以第一年所定费改税承包金为基数每年按 % 递增。 4 、承包金不包括车辆折旧费、承包者自负的成本费用和代收代缴费用。 5、乙方必须在每月的 5 日前向甲方缴清当月应缴的车辆停放费和承包金。逾期不交的, 甲方每日按欠款总额的 1 %向乙方计收滞纳金。 6、乙方拖欠车辆停放费及承包金 5000 元以上, 或拖欠时间达 10 日以上,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运,直到乙方交清所有款项为止。停运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且停运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客车承包合同》应缴交的款项不得冲减。 7 、乙方累积拖欠车辆停放费和承包金 15000 元以上或拖欠车辆停放费、承包金 20 日以上逾期未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客运线路承包合同》, 收回线路经营权和客车使用权。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五) 承包期间,代收代缴费用缴交规定: 1 、承包期间,属国家政策性征收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在每月 5 日前把应缴交的政策性费用交付甲方,由 3 甲方进行代收代缴。 2 、乙方须缴交的代收代缴费用包括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税金、运管费、车辆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旅客保险费、政府临时征收的费用。在本合同期内, 上述代收代缴费用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 则按新政策规定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 、如乙方未按时缴交政策性规定征收的代收代缴费用,其承包车辆一律不准运行。如乙方强行运行, 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二、承包经营的结算办法 1 、乙方当月的各种有效结算单据必须在次月 5 日前到甲方结算。超期不结算的, 一律无效。同时, 凡被甲方确认不能结算的单据,甲方一概不予结算。 2 、凡属甲方内部有效的代售客票结算单据,甲方先扣除旅客站务费,再按售票金额的 7% (不含营业税)扣除客运代理费后结算给乙方; 凡属有效的跨站、跨区结算单, 按甲方与对方站签订的客运协议进行结算。若乙方遗失结算单据, 则甲方一概不予结算,损失由乙方负责。 3 、行包运费如属甲方站发车,则甲方税后扣除 20% (含标签费、装卸费),余下 80% 结算给乙方。如属外站发车的,则乙方须按外站结算规定执行。 4 、因政策性运价调整或节假日运价上浮而增加营收,甲乙双方按税后 3:7 的比例进行分成;春运期间加班、包车的结算及计提方法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 4 5 、乙方承包车辆完成当天正常运行任务后,在保证行车安全和准点应班的前提下允许包车和加班, 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经调度签发路单,由客运部门开出包车单或售票后,方能发车。乙方加班或包车,每车次按大车 150 元、中巴 90 元加缴管理费给甲方。承包车辆未经甲方同意和调度签发路单而擅自加班或包车的,一经查获,甲方除按当时票价 100% 实载率没收当班次营运收入外,并每次罚款 2000 元。如在擅自加班或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 、凡因加班或包车影响次日正常运行任务的,则乙方次日应缴承包款一律不减免。 7、承包期间,若乙方因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或因机件损坏致使营运客车无法正常运行, 需甲方派车接驳运送旅客的,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接驳时, 如果当班营收折算为离站实载率低于 80% 的,甲方按 80% 的实载率计收乙方接驳费;实载率高于 80%时, 甲方按实际发生数计收乙方接驳费。凡对方站派车接驳的,乙方必须按对方站的规定支付接驳费。 8 、乙方违法、违章、违反甲方管理以及因维修保养或自然灾害造成停驶, 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