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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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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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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使乡镇财政通过自我发展、自 求平衡,逐步摆脱困境,实现好转,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 如下意见:
一、 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鼓励发展原则。建立激励机制,“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受益多”,促使乡镇加大 招商引资力度,从乡情镇情出发,立足自我,发展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和骨干项目,涵养税 源,不断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
(二) 财力向困难乡镇适当倾斜原则。核定乡镇收支基数,确保乡镇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基 本支出需要。对财力薄弱、收不抵支的乡镇从体制上给予补助。
(三) 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市乡财政分配关系的确定要综合考量各乡镇经济发展水 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多种因素,定量分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四) 公正、透明、简洁原则。市与乡镇财政体制结算要公正、透明、简洁,易于操作。
二、 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
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国税、地税收入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它收入(国税收入指地方分 享的25%增值税部分)。
(二)支出范围
1、 乡镇行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遗属,不包 括乡镇教师);
2、 乡镇组织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 支出、社会保障经费支出及其它杂项支出等;
3、 抚恤和社会救济对象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以2008年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下达的指导性收入计划(参考前3年地方财政收入实绩), 核定2008年各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一类、二类、三类乡镇收入逐年递增比例分别为30%、 25%、20% ( -类乡镇:田营、西城、光武、东城;二类乡镇:颍南、大黄、靳寨、陶庙、 泉阳;三类乡镇:芦村、邮集、新马集、王集、代桥、任寨、舒庄、砖集、顾集)。
乡镇组织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单独考核、计算奖返乡镇额度。
四、 支出基数的核定
1、 人员支出基数:以市编办、人事局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核定(不包 括乡镇教师)。
2、 公用经费支出基数,按定额予以核定:
(1) 公用经费定额: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按编制内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乡镇总人口,按 统计报表每人每年2元。按公用经费定额核算超过18万元/年的据实核定;低于18万元/年 的,按18万元/年核定。
(2) 乡镇支出应力求节俭、杜绝浪费,节支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3、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基数:
(1) 乡镇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人事局核定的标准分不同情况核定:其中离休人员离休 费按人事局核定的标准和其他应享受的待遇全额列入基数;正常退休、提前退休、病退人员 按人事局核定的标准列入基数。
(2) 遗属补助费:按人事局批复的标准列入基数。
(3)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按民政部门核定的人员和支出标准列入基数。
4、 乡镇因实际工作需要或应付突发事件由领导批拨的支出,不占乡镇当年支出基数,另外 安排追加指标。
5、 对不可预计的支出,如政策性调资、人员变动、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补助等不列入乡镇 支出基数,由市财政年终结算时一次性追加或调减。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