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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保赔投保赔付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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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保赔投保赔付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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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旅行社保赔投保赔付案例分析标签: 旅行社, 案例分析, 投保解决时间:2009-04-07 13:39 检举 2002 年7月 27 日,烟台某旅行社地接的由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国旅联合组织的 12 人旅游团,在结束蓬莱阁的游览后,乘坐烟台某旅行社租用的烟台开发区某大酒店中型客车沿 206 国道由西向东返烟台。 18时 14分, 当该车行至烟汕路 34km+258m ,蓬莱市大季家方里村路口时,被由东向西驶来的、蓬莱某旅行社地接天津一 33 人旅游团而租用的、泰安市某旅行社的金龙大客车迎面撞击。之后,金龙大客车驶入路左, 将在路南边候车的两名陕西人撞至路南沟内, 后撞树停车。中型客车被撞后, 又与路南外侧停车侯客的一微型面包出租车相撞,由此造成了乘坐中型客车的北京六名游客死亡、一名重伤、其他四名游客及两名路边候车的乘客受伤,三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烟台市旅游紧急救援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 即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做了报告, 并派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善后处理。烟台市、蓬莱市的分管市长, 安监、公安、旅游等部门领导及医疗救护等各方有关人员均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实施救护。经蓬莱和烟台两级交通警察部门对现场的调查、勘验,认定泰安市某旅行社金龙大客车司机驾车驶入路左措施不当,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造成事故, 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当晚即对交通肇事的泰安某旅行社金龙大客车司机刑事拘留;后, 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依法对肇事司机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为作好处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 应山东省、烟台市旅游质监所的邀约, 涉案的四地、六家旅行社总经理和两大保险公司( 人保、太保) 的五家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及山东省人保公司均派员赶赴蓬莱, 就此事的赔偿事宜进行商讨。各保险公司均认为,此次事故是一次交通意外,应按车辆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不应列入旅行社责任范畴,故不同意按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付。旅游部门认为,车辆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理赔事项不能相互取代。此次事故应按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付的理由是: (一) 此次事故虽是一次交通意外, 但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事故是发生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 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此旅行社应承担责任。(二)按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旅行社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未对旅游者予以充分提醒、劝戒、警告, 既无法预见也未提示游客旅途中会发生交通意外; 并要求游客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旅行社有疏忽或过失。(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的具体赔偿项目明文规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如跌倒、坠崖、车祸、急性病或食物中毒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范畴。经过多次激烈的探讨协商,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虽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但人保和太保两大保险公司在怎么赔付、由谁先赔付、赔付比例等问题上仍存有认识上的差异。经山东省人保公司向中国人保总公司请示,人保总公司对此案的理赔作了明确的答复: 此案以旅行社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赔付的方式和比例是: 由组团社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额向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