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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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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 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 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 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
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的
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 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 指导、监督本
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成立的白律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白律性管理, 接 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 审计人员:
(一)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
(二)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
(三) 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五) 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 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配备总审计 师。总审计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执业资格或者具有 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 守行业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 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 与被审计对象 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 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