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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doc

上传人:蓝天 2021/6/25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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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一、无名合同的概念与类型
(1)无名合同的概念
如前文所述,合同可以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其中有名合同,也称之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名称,并对其设有规范的合同。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 释所确定的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但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 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 相类似的规定。表明法律没有规定,仅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单独规定的合同,即便是 已经被赋予了特定的名称及规范,也只能归属于无名合同,因为第124条将规范有名合同的 规范限制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以内。因此,我国立法所采取的有名合同为狭义的有名合同, 即《合同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与之相对应的无名合同,即《合同法》分则和有 关法律未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的大量存在实属常态,若从法制史角度考察,无名合同乃是 成文法文化的产物。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说:“非典型契约……为民法一面采契约自由原则, 一面又列典型契约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日 常生活中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无名合同,随之而来的关于无名合同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一 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所自由创造的合同种类与内容,不违反公共秩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 权益,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法律就应当给予相应的保护。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已是事实,
但具体而言,无名合同包括哪些类型呢?对于不同的类型其保护的方法是否一样?这也是值
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2)无名合同的类型
无名合同的分类国内学者意见不一,最通常的做法是以合同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
其中最具典型代表性的分类,是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分类方法和王泽鉴先生的分类方 法。前者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种类型:纯粹的无名契约、准混合契约和混合契约。后者也将无 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契约联立和混合契约。两位学者的分类,最大的不同之 处在于是否将合同联立归于无名合同。根据对无名合同的理解,关于此点,本文赞成王泽鉴 先生的看法,合同联立虽由两个以上的合同结合而成,且各部分保留其自身个性,但毕竟已 经形成了一个合同,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结合,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合同,故其应划为无名合 同。鉴于此,本文将无名合同划分为纯粹无名合同、合同联立和混合合同三类。 合同,指合同内容法律全无规定,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要件的合同。如广告使用他人姓名或 肖像的合同、表演合同,即属此类。,指两个以上的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结合所 形成的合同。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另一种情况是数个合同的结合具有一定的依存关 系。,是由数个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通 常认为混合合同又包括四种类型:(1)有名合同附加其他合同的给付;(2)类型结合合同,例如 A与B订立膳宿合同(包含三餐的租房合同),由A交付房间,供应三餐,B每月支付费用, 则A所负的义务分别属于租赁、买卖合同的构成部分;(3)双种有名合同,例如A与B签订 合同,约定由A提供住房给B居住,B供应A的三餐。在此合同中,A的给付属于出租合 同,B的给付属于买卖合同;(4)狭义混合合同,也称之为类型融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中
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