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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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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 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 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医疗技术包括诊 断性技术和治疗性技术。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 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 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 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医疗 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 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 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 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或 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者高风险,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以及费用昂贵等其 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具体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工作。
具体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
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 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 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 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 技术难度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 手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首次开展的手术和放射治疗技术属 于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应当通过相应的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 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 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医疗技术列入本省医疗技术目录。
第三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第十六条新研发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 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论证和伦理审查。
第十七条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前实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由医疗机构自行组 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 简称评价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 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评价机构负责第二 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 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独立的法人单位;
(二)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 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
(四) 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
(五)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价工作制度,制定并公 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 家库。
评价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评价工作的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管理学、医学、 法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 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 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四) 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价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二条专家库成员参加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