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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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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登记编号:云府登1086号
第69号
现公布《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
则》,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曲靖市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的规 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 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 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各类 共建项目,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 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 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 管的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
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 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 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 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 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 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为主,纳入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设和企事业单位 共建的方式建设。集中建设的项目鼓励按照城市综合体方式建
设,应综合配套建设,配建相应的生活等配套设施,方便居住、 生活和工作。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 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 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 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 房条件的住房;
(二) 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 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 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 件的住房;
(四) 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五) 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 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六) 在应保尽保前提下,空置的廉租住房经批准的可转为 公共租赁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 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 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 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在曲靖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曲靖无私有产权住房 (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且申请 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 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 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住房建筑面积一家庭户籍人口 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 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 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多人合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