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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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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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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卷晶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鲁国资收益【200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
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 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管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 权人约定或单方出具保函,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 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保函,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 为。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省管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省管企业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
担保的,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二) 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木息不良记录的;
(三)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
(四) 己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 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 50%以上的;
(六)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但对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且省管企业制定了改善经营状况方案 的上述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可对其实施担保。 "
第七条 省管企业不得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股 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 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埋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省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 保。
第八条未经省国资委和省政府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 企业和批准权限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和批准 权限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九条 省管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对同一个担 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30% ;对单个担 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第十条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的相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的,共担保总额以该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的相对控股企业享 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 保总额以该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融资时,子企业 可以提供担保;子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省管企业批准。
第十二条 省管企业在上述规定权限内的担保,由省管企业依〈〈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按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 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省管企业的担保报批范围包括:
(一)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 实行国际招标的董大工程项目;
(三) 国家及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本办法规定权限以外的担保。
上述担保行为须逐级上报省国资委批准或转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
第十四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
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 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 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 70% ;
(七) 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担保形式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 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
第十七条省管企业对其权属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 一般采取保证或股权质押方式。省管企业对其他企业担保方式以一般 保证担保为主,经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下列国有资产和企业不得设置抵押担保;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设备、设施及其占用的土地;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