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李世琦、郭婷婷、王爽、于洪波、马舒蕾
浅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召回制度中召回动力不足问题分析
(三)召回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行政管理问题分析
按照通说的定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 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 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概念的界定
私法
单一的消费者
合同或侵权
公法手段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干预
强制调整
经济法
食品召回的主体
主体
我国立法对于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召回主体事界定为生产者: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召回的对象
不安全食品
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定义存在的问题:
列举法不够全面,应扩大适用到缺陷产品的定义
我认为,狭义上可以补充一个不安全食品的衡量标准,包括两条:一是看该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对食品的强制性要求。二是看该食品是否存在可能造***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
违反这两条标准之一即构成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的实施
召回
“召回”一词的理解,包括两种意义
一是取原意,即“收回”。主要在立法中使用。
二是指补救措施。主管部门就产品召回发出的公告,更多地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召回”一词。
生产者告知消费者或者公众该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收回产品并退还货款或者更换为不存在危险的同种产品,或者进行修理以消除危险(包括仅仅更换产品中存在危险的部件)
食品召回责任的适用前提
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损害
主要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实施早期召回,早期处置,主要体现为一种事先预防的法律功能。
对权利主体既没有主观上的要求,也不受质量异议期间的限制
生产企业在何时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发现食品存在缺陷,都有义务承担召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