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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P38
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3、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假期一般不
超过两周。未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年限 P38
第六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前一年结束时未取得理论课学分在 40 学分
以上, 或在标准修业年限前一学期结束时, 未取得理论课学分在 15 学分
以上者,应延长修业期,编入下一年级学****br/>考核与成绩记载 P39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所选课程的学****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
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或参加课程学****但未获得课程期末
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按 0 分记载。
获得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考核后其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载入成绩记分
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可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 学生 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再修。
学生在校期间重修和再修次数不限,但重修学生成绩表中须注明“重修” 字样;再修学生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旷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记,旷考课程按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 处理。
旷考课程或未获得期末考核资格课程不能补考,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为了反映学生的学****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采用平均学分绩
点和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方法评定。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如下:
成绩
R5W
X2W
7K <
75 s
72W
68s
66W
63 W
60W
60
X
X<
XV
X<
X<
X<
X<
X<
X<
X<

(X)
匚加
90
85
82
78
75
72

66
63

等级
A
A-
B+
B
B-
O
C
c-
D+
[)
F
绩点
4

3


2,0
1. 7
L 3
I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等 于学生取得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平均学分绩点二2学分绩点/ 2课程学分。
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二2学年(学期)所获各课程学分绩点。
试读与退学P43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已取一年得的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 (不含实践 教学环节学分)小于等于修读年限与24的乘积的,转入试读,试读期, 试读期内保留学籍。试读学生应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
达到试读要求而未申请试读者,按第三十三条第七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属第四条第 3 款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并取消学籍,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但不作为处分:
1、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要求或在试读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的;
2、第二次试读的;
3、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在规定的学****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考试违纪、***的界定及处理 P76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
纪。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计,在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
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1、携带书包、书籍、通讯工具、笔记、电子辞典、纸张等规定以外的物
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不配合监考老师查问的;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擅自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该门课程的成
绩无效并以零分计,在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可参加该门课程的
重修。
1、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与该课程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
存有该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的;
4、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5、考场中相互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