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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矿内交通管理规定
矿内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生产建设规模的不断发展,进入井工矿矿区的车辆不断增多,造成车辆管理杂乱无章的现象,严重影响我矿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整顿矿区交通秩序,减少矿内交通事故,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井工矿井田范围及井工矿作业场所的车辆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未经允许,外单位车辆不准进入井工矿作业范围,经批准进入矿区的,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对不听劝阻的车辆,根据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四条 在井工矿范围以外,安家岭矿范围以内的遵守安家岭矿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公司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家岭井工矿矿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方可驾驶准驾车辆。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合的车辆;
3、不许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4、严禁酒后驾车;
5、不准驾驶带病车辆;
6、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不准存放有碍安全行车的物品,行驶中不准上下人员;
7、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车时驾驶车辆;
8、平板车不准拉人,货车车厢不准人货混装;
9、行车中不准有打闹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或行为;
10、驾驶车辆时要谨慎、精力集中、加强了望,不准吸烟、饮食、与人交谈;
11、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对责任者给予100~500元/次处罚。
12、对明知故犯者,退回人事部门待岗。
第三章 车辆准入管理规定
第六条 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刷、后视镜、灯光等设施齐全、好用,发生故障及时修理,严禁驾驶安全性能不完善的车辆。对后视镜、前照灯、雨刷等若因无配件暂时修复不了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白天在地面使用,严禁入井。其他配件损坏的,严禁使用。
第七条 所有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靠左侧行驶,矿区内最高行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所有车辆进入井下必须靠右侧行驶,井下最高行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
第八条 所有车辆在起步、行驶、倒车、会车、调头、通过交叉路口、超车、特殊路段行车、运输、停车时,严格按交通规则执行。
1、起步时必须鸣笛,确定无问题时方可行驶;
2、行车中两车间距必须保持在20米以上,在下坡道、水、雪、泥泞路面和井下行驶还要加大两车间距,严禁超车;
3、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和倒车路线,确定安全后方可倒车,禁止在桥梁、交叉路口、转弯等不许倒车处倒车;
4、狭窄路面会车时,要选择安全地带,不许抢行,夜间、井下会车时,100米内要互闪远光灯,减速慢行,必要时停车让行;
5、车辆在调头时,必须了望前后左右,避免与其他物体碰撞。在危险地段调车时,车头必须朝前方有利于观察情况。
6、通过交叉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时刻注意来往车辆与行人,不准贸然通过,尤其是在通过铁道时,严禁换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