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该何去何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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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该何去何从 陈云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个别“专家”断章取义,随意支招;个别企业盲听盲信,疲于应对,无意中做出了颇具影响的事件,如“华为7000人集体辞职”、沃尔玛“人员优化”等,无一不深刻反映出企业对于这部法律的困惑甚至恐慌。
其实,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常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少数。而为什么在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一些企业视为“洪水猛兽”呢?这只能说明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还不够深入了解,对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没有认真领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事实并非如此。“无固定期限”,顾名思义,也就是在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自签订之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此类劳动合同看似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长,但只要出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能简单片面地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长期合同”、“终生合同”。当然,劳动者更不能将其视为“铁饭碗”。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到期无偿终止”
按照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除了一些特定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常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观念需要更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即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在劳动者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因此,对于发展状况良好的企业来说,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较,不仅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而且利于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而对于热衷利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关系短期化目的的企业,将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赢”之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起和谐稳定的长期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
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被用人单位无情辞退。劳动者能够将心思都用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企业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