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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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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
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
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⑴也有学者提
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
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
与彼事物的差异。(2)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当前法学界比
较认
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两种类型。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 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对当今 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 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 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 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 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 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3)
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系(英
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
进行分类。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
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并认为
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⑷还有
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
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
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
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
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
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
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
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
"adversary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 义。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 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 有不同。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 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 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 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 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 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
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 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按照大陆法系诉 讼理论的一般认识还把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启 动诉讼终了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拥有主导权的原 理称为"处分权主义"(D i os it iomar i me)。当事人对 诉讼程序继续拥有主导权的法理称为“当事人进行主 义”。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受当事人的限制,证 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的法理则称为“辩论主义”。 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
(6)
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 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 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 为:'职权主义'”。具体为:(1)、法院对程序的进行、 开始及诉讼对象的决定有主导权;(2)、诉讼证据资料 的收集及诉讼争点的确定一般由法院主动进行,并且 认为对程序进行主导称为“职权进行主义”;对程序开 始、终了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及诉讼 争点等方面的主导权称为“职权探知主义
(Di os it ioMaxi ne)o笔者认为,不管是英美法系,还
是大陆法系中,对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理解主要
围绕以下两方面确定:(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进
行、推动由谁进行,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赖于
当事人,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导进行;(2)法院裁判所
依赖的证据资料收集及诉讼争点确定的来源。一种是
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资料,在自己诉讼主张范围内确定
诉讼争点;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同时
确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争点。这些活动的进行如
果是依赖于当事人完成的,称为当事人主义,由法院
依职权进行的,称为职权主义。在当今两***系及原
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中,由于相互取长补短,
不断对自己的诉讼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对外开放及经济贸易往来等,加上国家对经
济生活领域的干预,两***系的诉讼结构或模式已相
互吸收或部分融合,不再具有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职
权主义,但是要把握好民事诉讼的整体结构,建立具
体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自由等价值为内容
及达到公平、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的诉讼制度,
尤其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并使其诉讼权利
得以充分保障,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