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部负 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条指派监护人 员,监护人员与作业单位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 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第二条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生产部审批后 方可进入作业。
第三条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 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四条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 ,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 ,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第五条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 部位取样分析;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 入和抢救疏散;
第八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
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第九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丁 36V。在 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丁 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返防爆等 安全要求;
第十条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 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
第十三条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 ,作业
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第十四条发生中蠹、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 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 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 ,确认 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七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