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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医疗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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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
通州区第六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08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A类)
闫素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慢性病服药的人群增加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国家层面
2019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明确了对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的医保待遇支付标准:“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要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支付政策。
(二)北京市层面
。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17〕29号)第十七条以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19〕31号)中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居民门诊现行门(急)诊政策如下: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4000元。
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比,北京市放宽了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的保障范围,提高了报销标准。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自2014年起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2019年6月11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14号),提高了大病保险的救助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中20%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019年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30404元),其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一半(
15202元),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
。在本次市、区两级的机构改革后,原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救助职能划转至医保部门。区医保局通过积极协调对接,于2019年9月1日起从区民政局顺利接转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和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工作。
(1)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民政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包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4类。此4类社会救助对象仍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发放相应证件。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门诊救助比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