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一、编制依据:
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3、《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二、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
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作为一个单位工
程。
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涵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
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个
子单位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
划分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方
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
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
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地区应根据城镇道路建设实际需要,划
定适应的检验批。
5、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应得分项工程、
定执行。本规范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
程师共同研究确定。
二、施工中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并应进行过程检验、验
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
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验。现场验收和复验结果应
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
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2、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应进行自
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个
分部工程施工。
3、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
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
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
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复验或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4、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
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
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
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
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
。
(3)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和质量检查记录。
6、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