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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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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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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
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
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
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
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
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
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
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
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
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