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状态: 有效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7-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罚款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第四条交通警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 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人, 应当指出违法行为, 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实施罚款的, 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并书面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书面送达驾驶人。如确实无法书面送达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对交通警察的考核、奖惩标准。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 200 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 当事人无异议的; (二) 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 50 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第二章对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八条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处 5 元罚款: (一) 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 (二) 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 在设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不在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内通过的。第九条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元罚款: (一)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第十条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0 元罚款: (一) 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 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 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四)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 (五) 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第十一条行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 不听劝阻的,处 200 元罚款。第十二条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元罚款: (一)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 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 乘车人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第十三条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 元罚款: (一)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二)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 在机动车行驶中,不按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第十四条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50 元罚款: (一) 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 机动车行驶中,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三) 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第三章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 10 元罚款: (一) 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二)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三) 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一方优先通行的道路上, 未让优先一方先行的; (四) 在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 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五)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第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元罚款: (一)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 不下车推行的; (二)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 违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自行车载人规定的; (五) 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第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 元罚款: (一) 逆向行驶的; (二)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三) 驾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