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证担保合同(二)
Guarantee contract (2)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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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二)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同期限内按照 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 条款。
合同编号:
保证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债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 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 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
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 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 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 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 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 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 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 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 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 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 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 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两年止。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 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
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 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 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 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 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 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 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 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 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 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 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 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 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 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
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 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保证期间,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