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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04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2007 年4月9日证监会令第 43 号)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四章经纪业务规则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 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 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审慎经营, 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 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第七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持续经营 2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在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内至少 1 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二) 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 , 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 , 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 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 3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 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 在近 3 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 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 2年; 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 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 2 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设立期货公司, 持有 100% 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第九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5%的, 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 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草案; (三) 经营计划; (四)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 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 高级管理人员近 2 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 无不良信用记录, 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 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 2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