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5. 4. 19修订)
注:红色字体部分系根据4月14日下午张勇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专 题会议精神所作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宝安区临时建筑建 设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宝安行政区内(光明、龙华新 区除外)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以及权利人为原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进行工 商经营性临时建设,适用本办法。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临时建筑的概念】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 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已出让土地及权属不存在争议 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 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对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 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 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审批机构设置】区政府成立临时建设管理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 时建设项目的统筹与决策,审查临时建设项目,研究解决临 时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 改、经促、建设、规划国土、规划土地监察、消防的副区长 担任,成员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发改、经促、环保水务、消 防监管、城市管理、建设、城改、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各街道办分管负责人组成。其中, 各街道办涉及分管负责人较多的,应当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 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临建办”),与区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主任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主 要负责人担任。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履行区临建办的职 责与职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 人员参与区临建办工作。区临建办作出的决定与颁发的牌 证,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公布和署名。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主 持,各成员单位参加。其中,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街道办分 管负责人只参加本街道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的议题。
第六条【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 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建设行为的审批、管理和监 督。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临时建筑的申请、汇总相 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规划验收、到期发出拆除通知、延期使用初步审查等 工作。并统筹协调对临时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核查临时建 筑使用情况,对使用期满的临时建筑以及违法建筑项目进行 监督查处。
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是否属于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 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区产业政策导向 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区发改部门可以征求区经促、教育、 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提出相关意见。
区经促部门负责对工商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建设项目是 否为区重点产业配套项目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区经促部 门可以征求区科创、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相关意见。区经促部门可以根据区产 业政策制定区重点产业及其配套项目目录或认定标准。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对临时建设项目的下列 内容进行审查:申请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国有已出让用地或者 权利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是否 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是 否位于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高压走廊、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
的路段;是否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 道线;是否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如:城市快 速道路、市政主干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下同)用 地范围或规划用地范围内;是否位于宝安中心区范围内;是 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已批用地;是否影响近年度土地 利用计划;已出让国有土地是否已被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 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矿产覆压;是否符合基本生态控 制线、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设计方案是否 符合国家工程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等。
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防洪、 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并对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提出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区消防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受理备 案、消防验收。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商 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 供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