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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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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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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891229( 颁布时间) 19891229( 实施时间) 昆政发[1989]274 号( 文号) 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三章整治与开发第四章机构与职责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好松华坝水源区,保证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 维护昆明城乡的防洪安全, 促进昆明市的经济, 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是松华坝水库和松华坝水库汇水面积中嵩明县的大哨乡、白邑乡、阿子营乡; 官渡区的双哨乡、小河乡、双龙乡的麦地塘办事处和乌龙、庄房办事处的 11 个村,龙泉镇上坝办事处和中坝办事处在松华坝水库以上的山地。第三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与综合整治应纳入市、县(区)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第四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增加森植被和保持水土, 为中心, 以保护水质为重点, 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 坚持保护水源与开发整治并重,上、下游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统一。第五条松华坝水库的水质按照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Ⅱ类标准进行保护。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义务, 并有对破坏、损害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林木主要为水源涵养林。原有的林木和今后新种的林木, 国家、集体、个人产权不变, 谁种谁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任意侵占和损坏。第八条保护区内采伐林木必须坚持林木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 由市林业局制定年度采伐限额, 逐级下达执行。并由县(区) 林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不得突破。农户因建房需要砍伐林木时, 在采伐限额内由县(区)、乡办事处核定, 并做到伐一种十, 先种后伐, 经验收合格后发给砍伐证方可砍伐。第九条有计划地营造薪炭林,积极发展沼气、节柴灶、太阳能,以减少用作燃料的林木的消耗。保护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以烧柴为主要能源的农村工副业,应当实行以煤代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坡度为二十五度以上的禁垦地区开垦, 已经开垦的, 应当限期退耕还林或还草。需要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下的地区扩大耕地面积时, 五亩以下由农户提出申请, 乡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审核后, 报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五亩的由县(区) 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不得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松华坝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上 200 米范围内放牧。第十二条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烧山、烧灰积肥、野炊、烧蜂、放火驱兽和出售腐质土等破坏植被的活动。第十三条建立专业护林防火和群众护林防火相结合的队伍, 平均每万亩林地配置五至十名专职和兼职的护林防火人员。在林业治安工作繁重的地方,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依法加强管理。第十四条禁止在林地、陡坡和水工程安全区范围内挖砂、取土、炸石。确因建设需要的, 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由申请单位负责采取生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 以恢复地貌和植被, 并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和育林保证金。第十五条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