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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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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森林资源安全,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重点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导向、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所在地国有林场的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的统一组织实施,并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投资者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和考核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经营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人员、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管理国有林场。
第六条稳定国有林场管理区域,维护其合法权益。国有林场管理区内属于集体划拨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缴纳村集体林地使用费。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所在国有林场的稳定,并将国有林场的数量和资源增长目标纳入区、市政府的考核内容。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他们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回和置换来扩大业务规模,促进森林资源的增长,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
第七条对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可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利用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建设公益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水利风景区的,应当补偿占用的林地和森林资源,国有林场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省、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清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机制,配备森林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成立防护组织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国有林地用于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重要民生工程确需使用国有林地的,应当实行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