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规范供热采暖行为, 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 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 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 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第五条(监管主体)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供热方式)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 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 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第七条( 协会职责) 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 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供热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供热管网)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供热管网敷设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审批)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 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第十二条(新、扩、改建供热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 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用热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县(市)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 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