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全文 house. 2011-09-06 09:33 东北新闻网分享| ( 2011 年6月 29 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 年7月 29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3 号)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1 年6月 29 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 1 年7月 29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1月1 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8月 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 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供热用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节能环保、集中供热为主、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第五条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 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 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七条市和区、县(市)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 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第九条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 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十条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 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 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