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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1/6/28 文件大小:2.7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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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 第五条 对工程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 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
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八条 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招标站备案。 第九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和长沙市指定的媒介以及政务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期间,投标人应到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窗口购买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日期截止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批
手续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概算批复。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招标人可以将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在开标前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对招标内容设置暂估价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不得在
纸押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图纸拷贝成本,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收回施工图纸,并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 一项目的投标。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