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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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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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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 moh. gov. cn 2011-03-22 16:02:0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 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 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 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 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 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 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 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 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 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 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
(一) 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 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 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A)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 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 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 从业人员学****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 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 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 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 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 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 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 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 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 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 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 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
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 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 控制蚊、蝇、虫章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 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 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 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