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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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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2014 年第 5 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 2013 年第 21 次主席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 年 4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
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
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
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
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
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
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
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
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
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
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
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
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
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
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