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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ocx

上传人:LiJianhua666 2021/6/29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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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消防车种类
微型消防站类别
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级微型消防站
消防摩托车
≥2(含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1
选配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选配
选配
选配
第十三条 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 号
器 材 名 称
配备标准
备注
数量
1
消防头盔
1顶/人
2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1套/人
3
消防手套
1付/人
4
消防安全腰带
1根/人
5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1双/人
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2具/站
选配
7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1个/人
8
消防员呼救器
1个/人
配备具有方位灯功能的消防员呼救器可不配方位灯
9
方位灯
1个/人
10
消防轻型安全绳
1根/人
11
消防腰斧
1把/人
12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2个/人
第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3 微型消防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
类别
器材名称
单位
配备标准
数量
标准
1
灭火
器材
水枪

2
必配
2
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

10
必配
3
强光照明灯

2
必配
4
水带

10
必配
5
分水器

2
必配
6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1
选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