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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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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防汛与清障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坚持除害兴利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对无堤防的河道、河床高于两岸的悬河,应根据行洪实际,逐步筑堤、疏浚和整治。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确定,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和有关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厂、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限期搬迁、拆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镇和村庄的建设与发展不得任意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的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十米至二十米;其他河流的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五米至十米。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二)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三)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弃置矿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