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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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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0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 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以街道为负责单位, 区工商局负总责, 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 进行分类管理。(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 10 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 进行交易, 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 2 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 确保先体检、后上岗, 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四) 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 食品新鲜, 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 使用夹钱工具, 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七) 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 店铺) 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 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员, 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 每周不少于 2 次集中消杀, 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五) 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 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 地面不见杂物, 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