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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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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办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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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在基本素质合格的基础上,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发展素质,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当学年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综合测评。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一、品德测评(总分 100 分) 第七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第八条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 总分 25分)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 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 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 4. 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二)学习态度( 总分 25分) 1.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 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具有优良的学风。 4. 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 努力拓展知识视野, 构建合理知识结构, 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三)遵纪守法( 总分 25分)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 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四)文明素养( 总分 25分) 1. 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 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 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 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第九条各学院制定各自品德测评实施细则。各专业班级品德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不能超过 20% 和 40% 。第十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 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 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 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 品德测评得分低于 60 分者。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 0 分。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 100 分)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1) 。其计算公式如下: G1=∑(课程实际考分×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 分;良-80 分; 中-70 分;及格-60 分;不及格-50 分。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了学分,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 60 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第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布。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第十三条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